優西比烏(Eusebius of Caesarea) 作品集

Eusebius of Caesarea wor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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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章


第二十六章 — 修訂關於無子女者之現行法律及遺囑法


皇帝對各省所施予的這類恩惠多不勝數,足以為任何有意記錄者提供豐富的素材。其中可舉例說明的是他徹底改革並建立在更公平基礎上的法律:這項改革的性質可以簡潔明瞭地解釋。舊法懲罰無子女者,沒收其繼承財產,這是一項殘酷的法令,將他們視為罪犯。皇帝廢除了這項法令,並頒布法令,規定處於這種情況的人應當繼承。他根據公平和正義的原則來規範這個問題,認為蓄意違法者應當受到其罪行應得的懲罰。然而,大自然本身就使許多人無法生育子女,他們或許渴望子孫滿堂,卻因身體虛弱而希望落空。另一些人則無子女,並非出於對後代的厭惡,而是因為他們對哲學[1]的熱愛使他們不願締結婚姻。還有一些婦女,獻身於神的服事,保持著純潔無瑕的童貞,將身心奉獻給完全貞潔和聖潔的生活。那麼,這應當被視為值得懲罰的行為,還是更應當受到欽佩和讚揚呢?因為渴望這種狀態本身就是光榮的,而維持它則超越了未受幫助的自然力量。當然,那些因身體虛弱而失去生育希望的人值得憐憫,而非懲罰:而那些獻身於更高目標的人,不應受到懲罰,而應受到特別的欽佩。皇帝正是基於這些健全的理性原則糾正了這項法律的缺陷。此外,關於臨終者的遺囑,舊法規定,即使在最後一口氣時,也必須以某些明確的詞語表達,並規定了確切的格式和用語。這種做法導致了許多欺詐行為,阻礙了死者意圖的充分實現。我們的皇帝一意識到這些弊端,便同樣改革了這項法律,聲明臨終者應被允許以盡可能少的詞語和任何他喜歡的措辭表達其最後的願望;並以任何書面形式或甚至口頭形式闡明其遺囑,前提是在適當的見證人面前進行,這些見證人應能忠實地履行其職責。


腳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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腳註


[1] [此處及第二十八章中的「哲學」一詞,顯然指早期基督教時代備受尊崇的童貞,而對其過度推崇必然會產生難以充分估量的弊端。— Bag.] 關於童貞習俗日益盛行的情況,可參閱 Hatch, Virgins, 載於 Smith and Cheetham, Dict. 但此註釋更應歸屬於下文段落;因為作者在此處並非指基督教的童貞,而是主要指哲學上的獨身主義。當時的新柏拉圖主義哲學,透過其靈魂藉由擺脫身體或感官事物而淨化的教義,教導獨身主義和普遍的禁慾實踐。因此,普羅提諾(Plotinus,卒於公元270年)在一定程度上實踐並教導,而波菲利(Porphyry,卒於301年後)則更為明確。可參閱關於新柏拉圖主義的豐富文獻,並方便地參閱 Zeller, Outlines of Gr. Philos. Lond., 1886, p. 326–43, passim.